超速漂移、“炸街”扰民 非法改装、无证驾驶、翘头炫技 近期,东莞交警主动出击 持续开展“雷霆护航”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“飙车炸街”违法多发时段、路段 开展针对性路面打击 固化每日重点路段、时段巡逻管控 做到及时发现 并对多个违法人员处以拘留处罚 “翘头炫技”,行拘5日! 8月5日1时09分许,东莞交警大朗大队查获一起“飙车炸街”案件。 经查发现, 驾驶人黄某驾驶 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(属于机动车范畴)途经 大朗镇富民路与长顺街路段时,做出“ 翘头炫技、竞速行驶 ”行为(炫技时有车辆通行) ,执勤人员于8月5日下午依法传唤黄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。经审问,驾驶人黄某对其寻衅滋事的行为供认不讳。 现场,执勤人员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 依法对 黄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。 “飙车炸街”,行拘4日 8月9日3时25分许,东莞交警大朗大队查获一起“飙车炸街”案件。 经了解,驾驶人张某途经东莞市大朗镇富民路与长富路时,为追求刺激, 在公共道路“ 翘头 ”驾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(属于机动车范畴) (炫技时周围有车辆通行) ,后经公安机关联系主动投案自首。经询问,张某对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。 现场, 执勤人员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。由于张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,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。 罚款1400元,行政拘留5日 7月20日1时56分许,东莞交警长安大队查获一起“飙车炸街”案件。 经了解,驾驶人钟某 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(属于机动车范畴) 行驶至122省道东莞市长安镇85公里200米处,驾驶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。 执勤民警以监控视频为线索循线溯源,于7月24日20时依法传唤钟某到案接受调查。钟某交代称6月5日至7月21日,除了7月10日至12日没有实施“飙车”行为外,其余几乎每日1时至5时,从长安镇上沙中山北路住处驾乘电动两轮车前往万科广场路段,期间实施“飙车”行为。 经核查,钟某对无证驾驶机动车、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、驾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(属于机动车范畴) 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事实全部供认不讳 。 执勤人员依法对钟某多项违法行为 合并处以罚款1400元、 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。 行政拘留5日 8月11日,东莞交警横沥大队查获一起“飙车炸街”案件。 一名少年驾驶一辆 超标电动自行车(属于机动车范畴) 行驶在辖区中山路南方供电公司路段的机动车道上时, 不但速度非常快,而且一边驾驶一边还做出了翘头炫技的动作 ,骑行过程十分危险。 执勤民警根据视频线索进行追踪,确认该起违法行为的时间和地点,并迅速进行查处,掌握了驾驶人李某的基本信息。执勤人员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、暂扣其车辆的处罚, 由于李某不满十六周岁,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。 “飙车炸街”违法行为 往往不是简单的单项违法 其中还涉及 无牌无证驾驶、 超速行驶、非法改装、不佩戴安全头盔等 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叠加 这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、危险驾驶罪 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1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处拘役, 并处罚金 : 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 02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、构造或者特征。 03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第六款规定,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、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不得 扶身并行、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。 04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 拘留 ,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 ;情节较重的,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 拘留 ,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: (一)结伙斗殴的; (二)追逐、拦截他人的; 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的; (四)其他寻衅滋事行为。 " 飙车炸街"隐患重重 挑战安全底线 ☟☟☟☟☟☟ 噪声严重扰民 飙车时产生的轰鸣噪声往往达到 很高的分贝 ,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。特别是在夜间,这种 噪声更是让人难以忍受。 危害公众安全 为追求刺激,“飙车者”常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,如改装动力、制动、悬挂系统等, 导致车辆性能不稳定,造成追尾、剐蹭事故发生,增加行车风险 。 东莞交警提醒 马路不是“炫技场” 东莞交警对“飙车炸街”行为零容忍 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规 安全文明出行 否则将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来源 |东莞交警 编辑 | 章和 中新纪实 中新传媒 特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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